各位摊点主要包括:
1.临时疏导点(含小吃、百货、六小<菜、饼、稀、缝、修、补>、蔬菜等);
2.夜市经营活动;
3.出店经营活动;
4.季节性瓜果销售点疏导点。
摊点设置
县城区道路、公共场地各类摊点设置管理,遵循“合理布局、疏堵并举、方便市民、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点设置、限时经营方式,合理安排设摊的种类、路段、位置。
1.设置标志牌。公示摊点区域、出收摊时间、摊点数量、种类、管理制度、责任单位、责任人、投诉电话等。
2.统一经营设施。摊点设施应当统一定点划线经营、根据需要可统一制式遮阳棚(伞),做到规范美观、经济实用、符合市容标准。
3.在同一设置区内摆设摊点,申请人数超过摊点数量的,按照先后顺序确定经营资格。
4.部分群体优先。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四类群体、自产自销、自主择业的退役军人等群体优先进入。
5.出店经营。销售区域和种类应在申请方案时予以明确,并严格遵守;工作日期间原则上不予申请许可。
摊点申请和审批
各类摊点申请所需材料:
1.临时疏导点(含小吃、百货、六小<菜、饼、稀、缝、修、补>、蔬菜等):
摊点入驻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店经营活动:
出店经营申请表,设置方案(现场平面图),信用承诺书,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夜市经营活动:
摊点入驻申请表,信用承诺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季节性瓜果销售点疏导点:
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和当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书面证明原件。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城市管理局城管监察大队(北京西路6号城管局东二楼)申请,符合条件的,发放《临时疏导点服务卡》,方可出店经营。
摊点管理
摊点经营者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规定的地点、种类、时间规范经营;不得自行转让摊点经营权。
2.签订市容环卫责任书,自备垃圾、污(废)水收集容器,产生的污(废)水不得乱倒或排入雨水管道;造成地面污渍的要及时彻底清洗,不乱扔垃圾,做到人在地净、人走场清,严禁残留垃圾过夜。
3.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流动叫卖或采取扩音设备招揽顾客,不得影响邻近市民生产生活;
4.应当遵守市场监管、环境卫生、消防、公共安全等管理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和卫生部门《健康证》后方可入场经营。禁止进行露天烧烤或现场宰杀活禽。
5.不得使用燃煤灶或气化钢瓶,鼓励使用电加热设备。
6.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和停车位,不损坏绿化和市政设施。
7.凡遇城市开发建设、道路升级改造、搬迁或调整便民摊点的或便民摊点丧失其功能等情况,需要取消、调整摊位设置的,经营者必须无条件服从统一调剂或撤离或进场进店经营。
8.“出店经营”商户在备案期内转让、出售或停业的,“出店经营”资格自动终止,外摆区设置由商户在三日内自行清理到位。如该商铺要求“出店经营”的,需重新申请。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经营,不得提前出摊、延时撤摊。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时期,应无条件按县城市管理部门要求闭市或进店经营。
(一)经批准的临时疏导点出摊、撤摊时间为:
上午收摊时间:每天上午8:00前,节假日9:00前。
下午出摊时间:每年4月-10月下午17:00以后,其他月份16:30时以后。
(二)经批准的夜市摊点出摊时间为:
每天晚上19:00—23:00。
(三)经批准的出店经营的商户:
周六、周日,其他工作日不批准。
(四)季节性瓜果销售点疏导点,每年5月1日—9月30日,每天上午8:00—晚上22:00。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泗阳县夜市及便民摊点设置一览表
泗阳县城区瓜果疏导点公示牌设置点位统计
(2023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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