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_南陵县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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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06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关于开具门诊诊断证明书的有关规定

  一、每个医生要以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休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

  二、下列情况,须接到有关部门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1、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应接到公检法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2、因病退休、伤害、残疫、保险索赔、申请生育第二胎指标等应接有关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出具诊断证明书。

  三、诊断证明书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签字,再由医院有关部门审核盖章后生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凡开出的诊断证明书必须复写或登记交医院门诊部办公室存查。

  五、医生未见到病员,只在门诊取药或与本科无关的病一律不开证明。

  六、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需开诊断证明者,应由医院组织会诊,经过讨论后,慎重开出诊断证明书。

  七、凡涉及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中的医疗诊断问题,以法医部门经过组织鉴定的最后意见为最终诊断。

  八、司法部门办案时,医院应积极配合,尽力提供方便。如:提供加盖医院公章的病案复印件或摘抄件以及特殊检查材料(X光片等)。司法部门应履行医院有关手续,并按期归还。

  九、休假证明书上的诊断只作为疑似诊断。这类证明书只证明病人需要病休和休息时间。

  十、凡因违反规定开证明信,查出者由当事人负责,按情节及本人态度给予免奖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