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
门诊:一般患者,不超过 7日量;行动不便,不超过14日量;十种疾病(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超过一个月量。
门诊特殊病: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温馨提示:
1.任何超出医保报销规定范围的药量将做自费处理(包括药品遗失)。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3.公费医疗患者开药量比照医保政策执行
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2001.02.28
链接: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2545
参照《关于调整参保职工门诊开药量等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5.11.02
链接:http://www.bjld.gov.cn/LDJAPP/search/fgdetail.jsp?no=10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