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_南陵县中医医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问答

发布时间:2011-02-11    作者:佚名    来源: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涵盖的人员范围?
    答: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简称“城镇老年人”)。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简称“学生儿童”)。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 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简称“无业居民”);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二、门诊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呢? 
    答:城镇居民(包括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无业居民)的门诊起付金均为650元,超过650元按50%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2000元封顶。

三、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是多少呢?
    答:城镇老年人和无业居民的住院起付金为1300元,超过1300元按60%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15万元封顶。
    学生儿童的住院起付金为650元,超过650元按70%的比例报销,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17万元封顶。

四、第一次住院与第二次住院起付金一样吗?
    答:学生儿童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第一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其他参保人员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的起付标准均为650元。

五、住院治疗的结算期如何?
    答: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以90天为一个结算期。不超过90天按实际住院天数结算;超过90天的,按每9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结算后视为第二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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